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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新职业教育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

2022-04-24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第四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第五十一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六十六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教育部

再发新文!网络教育成为历史,已毕业或入学的同学暗自庆幸吧!以后提升学历的选择性越来越小!

2022-04-07

在新时代背景下,教育部对成人学历教育改革,目的是培养更多的高学历、高素养人才,这也暗示着今后想取得国家认可文凭,难度一定更大、管理更严、考核更多。可以看出,轻松拿211、985院校学历将成为过去,网络教育从2022年春季招生结束后停止招生,68所试点高校,历时24年,线上学习形式的网教时代结束。相反这样一来,毕业证书的含金量也随之会大大增加,进一步体现国家促进教育公平坚定决心,预示着宽松进修大环境即将全面结束......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通知2022年网络教育春季招生工作即将结束,各试点高校应于3月31日前通过“高校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上报新生数据,逾期不再受理。还在考虑中的小伙伴抓紧时间啦,四月已到,给你的选择不多了在教育部明确2022年秋季招生政策之前,暂缓各试点高校2022年秋季招生简章和信息上报,暂缓学习中心信息上报。国家政策都在不断的调整,按照以往惯例给新政策落地提供一段时间缓冲,从远程教育国家学历进行了24年的教育体系说改就改,说停就停来看以后的学历提升把关只会越来越严格!2022年秋季成人高考正式报名开始,现在的你还不赶快抓住尾巴,赶紧报名。现在报名,2.5年就能拿到毕业证。尽早报名,尽早拿证!别再等到、拖拉到学制拉长、学费高涨时就更加难受啦!

网络(远程)教育提升学历彻底完成历史史命!你还能再错过改革合并前成人高考获取学历机会吗?

2022-04-03

早在年前的时候网络教育即将全面取消的消息在朋友圈和微博传得就已经是沸沸扬扬,不过大部分的网友和选择拖位的同学们只是把它了解为:这是教育机构招生的一种嘘头,并未在意,官方通知的发布无疑是坐实了网络教育取消的事实。那么我们还未报名网络教育提升学历机会的同学们和未来想要提升学历的同学们该怎么办呢?其实大家不要着急,成人提升学历在改革期还有几种形式可选择,但好机会不多!该出手时就出手,深圳博泰教育集团专家老师们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下。1、成人高考要说难度和含金量与网络教育最接近的莫过于成人高考,每年8-9月报名,10月下旬考试。多数专业只考语数外三门,基本只要考个120分以上,就能够成功入学了,年纪超过25周岁的还有20分的加分政策,对于基础较差的考生来说是比较轻松的提升学历的形式。专升本一般在2.5年左右毕业,高起本5年,虽然难度较低,不过小智老师还是建议大家能多考点分就多考点分,毕竟分数越高,我们可选择的高校和专业就越多。2、自学考试(自考)自考最快1.5年毕业,不过大多数都是2.5年毕业。有的地区一年考4次,有的地区2次,这点和网教比较类似,一年有多次招生机会。不过难度却要比网教和成考高出很多档次,含金量也是所有成人学历中最高的,一般考11-15门左右,建议基础比较好或者迫切拿证的小伙伴报考。3、国家开放大学国家开放大学的难度比成考要低,与成考不同,它是由各开放大学自主命题,组织考试。每年有2次入学机会, 学习形式是网络授课或者集中面授。毕业时各大高校是有容差的, 高升本的学习年限为4-6年,高升专为2-4年,专升本为2.5-5年。广东开放大学就是最好的例子,每年全省报考人数十几万人,指标非常紧俏。学历提升一步步加紧1.2015年,开始限制户籍,考试难度低,学业轻松;2.2016年,部分院校陆续取消开办成人学历教育;3.2017年,发布文件2018年开始国家985、211重点大学网络教育将只招专升本学生,取消专科层次招生;4.2018年,改革重点高中/中专文凭将上传学信网,学历审核更加严格;5.2019年,网络教育本科增设全国统考,专本加设人脸识别机考监控、课程线下笔试考试增加,毕业难度空前加大;6.2020年,入学考考位受限;报考审查严格;越来越多的高校明确取消成人教育学历招生,课程增加,开设网络课程,毕业论文任务难度加大;7.2021年,提出利用自考模式,实现成人高考课程抽考;教育部征求实施《关于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意见稿提出将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统改为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全日制与非全,着手统筹实现同校同质一盘栱教学,学业压力将空前加大;8 .2022年,网络教育,停招。网络教育成为历史,学历继续教育重大变革或已拉开序幕....2022年网络教育自秋季停招成人高考高起本取消年自学考试专业削减国家开放大学限额、限户籍中央电专实行人脸识别轻松拿211、985院校学历将成为历史,在这种形势之下,我们只能抓住现在的机会,趁还没有改革抓紧报考,越早考越容易拿证!

大家都在考的网红证书健康管理师报名资讯来了!没证的赶紧来报考!

2022-04-03

最近国内疫情反复很多人都打消了外出的念头疫情真是时刻牵动着全国百姓的心也令大家的健康管理意识越来越强毕竟“健康”无论何时都是头等大事希望大家都能开始主动学习健康知识,加强个人的健康管理对自己负责,也对家人朋友负责千万不要等尝到了病痛的苦,才去爱惜身体最近国内疫情反复很多人都打消了外出的念头疫情真是时刻牵动着全国百姓的心也令大家的健康管理意识越来越强毕竟“健康”无论何时都是头等大事希望大家都能开始主动学习健康知识,加强个人的健康管理对自己负责,也对家人朋友负责千万不要等尝到了病痛的苦,才去爱惜身体什么是健康管理师?健康管理师是从事个体和群体从营养和心理两方面健康的检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咨询、指导和危险因素干预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意识和身体素质,培养和造就健康管理人才。健康管理师是2005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四批正式发布的11个新职业之一。2005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425号文件将健康管理师列为卫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归入卫生部进行管理。健康管理师2020年卫健委组织最后一次考试后,退出目录。现由第三方评价,颁证单位“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与原“卫健委”颁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为什么他们都在考这个证呢?健康行业作为现在的朝阳行业,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战略》明确未来10年对健康管理师的需求量将增大健康管理师将成为大健康行业的“黄金职业”,就业前景可观,行业未来可期。文件中提出“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五方面的战略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纳入国家发展的基本方略,把人民健康置于“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地位,并要求“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这表明健康中国建设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健康管理师是一个可考虑发展成副业的一个职业,可兼职且兼职工资高!发展一门副业已经逐渐成为成年人该有的觉悟,职场内卷、中年危机、自然风险,我们说不好哪个会先来,副业开展得好,收入不仅会得到提升,面对生活的不可抗因素更从容不迫!除此之外,还能获得政府补贴,拿到证,就可以申请 2000 元补贴!(具体补贴以当地政策为准)不香吗?健康管理师,完美符合一个副业应该具备的优点。收入高收获健康管理师宝贵经验,考取资格证书,月薪上万元。就业前景好国家大力发展健康产业,每年人才需求超200万。朝阳产业中国老年化人口和亚健康人群多,人民健康意识增强,医疗体系逐渐转型,健康产业拥有巨大商机。职场优势证书含金量高,涉及知识面广,能提升在求职中的成功率,也能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工作内容:(1)采集和管理个人或群体的健康信息;(2)评估个人或群体的健康和疾病危险性;(3)进行个人或群体的健康咨询与指导;(4)制定个人或群体的健康促进计划;(5)对个人或群体进行健康维护;(6)对个人或群体进行健康教育和推广;(7)进行健康管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9)进行健康管理技术应用的成效评估。相关技能:健康与健康管理、人体的基本结构和功能、健康相关医学知识基础知识、影响健康的主要因素、健康状况的信息管理、健康分析与风险评估、大众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健康服务与健康营销、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信息化在健康管理中的运用、常见病的健康管理、特殊人群的健康管理、企业健康文化与健康管理等。就业方向:可以从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社区健康管理、健康监测、健康评估、健康维护等相关工作。什么?还不心动?看看看大家都在考的网红证书但是,健康管理师也是有报考条件的,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报考!由于目前只开放了三级考试,所以咱们现在可报三级健康管理师。报考条件:三级健康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2)具有非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三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3)具有医药卫生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考试内容: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均为机考单选+多选题考试相对简单

2022年最新政策解读:关于学历改革!!!一篇抵十篇,细读还仅有几天机会选择!

2022-03-24

最近,网上流传继续教育的改革政策,这是教育部关于学历改革的重要文件,要求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其中种种举措,极大了改变了学历教育原有的模式,小编这里给大家解读一下。关注点1:网教和成教合并,招生专业变少而精?结束自1999年以来的网络教育试点工作,取消成人教育函授、 业余、 脱产的三种学习形式,将此二者整合为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力争用3-5年时间逐步实现同层次同专业的学历继续教育与全日制教育同校同质。高水平大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结合一流学科专业举办 “ 少而优、 小而精 ” 的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影响:提升学历模式改变,优质院校专业变少。关注点2:“同校同质”  严管教学线下面授教学和指导(含实验实训)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专业总学时的30%。鼓励通过参与式、 讨论式、 案例式、 项目式教学等提高学习者学习积极性和参与度。学员有了更多的线下参与与体验,提高学习质量及效果。影响:院校将侧重线下面授环节及占比,学员需要安排时间参与到更多线下学习中。关注点3:学历教育迎来更加全面的信息化与平台化学历教育将建立更加全面的信息发布机制, 加强数据联动, 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 招生专业、 办学层次、 学习形式、 学制年限、 招生范围、 校外教学中心、 报名渠道、 收费标准等信息。影响:学历提升乱招生,乱收费,乱承诺,暗箱操作,所谓“短证”“快证”的乱象即将一去不返。关注点4:自考对高校学历继续教育与开放教育进行抽考教育部委托各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通过考试的方法对属地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开放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抽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筹组织、省级教育考试 机构具体实施, 考试科目实行动态调整。教育部、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对抽考合格率低的省份和高校给予调减招生计划、整顿办学直至停招处理。影响: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原成考与网教)和开放教育的难度极大增加,杜绝学员“宽进宽出”“花钱买证”。关注点5:开放教育含金量大幅上升开放大学要充分利用体系办学优势,按照“ 两级统筹、 四级办学” 的运行体制, 构建泛在学习的公共服务网络, 通过多种途径和技术手段, 形成和巩固 “全国一盘棋 ” 的一体化办学格局;发挥开放教育普惠作用, 集聚开发优质教学资源、 完善线上线下学习支持服务;加快推进课程开放, 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为主, 学历非学历并重发展开放教育。影响:国家开放大学(及各地方开放大学)的含金量及社会认可度大幅上升。成人学历教育是我国学历教育中重要的一环,成人继续教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教育部电子注册,学信网永久可查,正规流程毕业发证,对于升职、加薪、考研、留学、考编、落户等等,学历都是门槛。意见稿颁布,有多少缓冲时间,尚未得知,今后报考学历教育的同学,要好好学习啦~!基于本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重点内容提要:Ø 取消成人教育(函授、业余、脱产)的学习形式Ø 成考和网教合并为学历继续教育Ø 根据办学主体不同,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调整为:高校学历继续教育(网教、成教合并)、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三种形式️Ø 入学考试(统一组织)+专业课程(抽考)Ø 3-5年内,高校学历继续教育与全日制同质要求(教学管理等各方面)Ø 至少30%的线下课程(面授)面对数量繁多、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的学历提升机构,一些想要提升学历的同学挑花了眼,选择哪家教育机构学员始终犹豫不决。小编总结了一些机构常见的“套路”,提醒大家千万别中招。(1)花钱就能拿证学历证书是不可以买卖的,必须要通过学校正规考试及格才能获取毕业证。别被冒牌大学忽悠了。一定要先核实这个学校的真实性。(2)超低学费有些机构打着低价的名义吸引人,事实上,这只是一个噱头。等你报名之后,总会有各种各样的理由,让你不得不掏钱。到头来,算一下总费用,其实也便宜不了多少,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的好事。(3)承诺包过有的机构会向同学承诺包通过,包拿证,1年即可快速拿证,这都是不可靠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擦亮双眼,找到优质靠谱的提升学历机构呢?以下几点同学们可以综合来考虑。(1)看规模大小相比起规模较小的机构,大机构的资金和服务规模会更让人安心,大机构会有更多的老师和更多的学习资源。(2)看教学资源丰富度正规的学历提升机构,会提供考前学习资料、在线授课、在线练习等服务,更加方便同学们学习。一个人一生如果想要获得过人的成就,注定与读书和终生学习形影不离。我们正处于全民教育时代,全民自我提升的大好时机,何不终生学习,遇见更加优秀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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